今年一季度海南对东盟国家进出口额同比增长超三成

法官每年办上百起案件,并不是在每件案子中都要充分说理。

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规定》调整范围有限,仅限于事故领域,且标准、程序和责任人确定非常原则,很不具体,留下了很大的随意性空间。2004年中央办公厅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则既非法律、法规,亦非完善的问责制规范性文件,其问责内容仅限于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两种责任形式,对领导职官员政治责任的追究主体、方式和程序等均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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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问责制不仅对当事官员不公正,对非当事官员也起不到有效震慑作用,难以使他们在其任职岗位上如履薄冰,时时处处谨慎从政。其次,此两种责任的追究主体不同,前者的追究主体应该主要是人民代表机关,或由人民代表机关直接产生和授权的机关。问责制的制指问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包括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目前,我国在法律责任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政府和政府官员为人民服务得好,人民即信任他们,服务得不好,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当然可以和应该通过其代表机关追究他们的责任。

但是,法律化的政治责任仍然属于政治责任的范畴,它与严格的法律责任有着重要的区别。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导致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重大损害、损失或造成国内外恶劣政治影响的事件、事故,如2005年安徽阜阳的大头娃娃事件和广东梅州大兴煤矿透水事故、2007年陕西镇坪县的周老虎事件和山西临汾新窑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今年6:28贵州瓮安和7:19云南孟连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以及最近山西襄汾的9:8溃坝重大事故、河北石家庄市乃至全国许多地方均涉案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河南登封9:21矿难和深圳9:20特大火灾事故,等等,大多与所在地方、部门领导职官员的失职、渎职、滥权有关。J·梅纳德—史密斯所设计的鸽子和老鹰进化论博弈论模式表明:经历了自然选择的动物往往禀承着针锋相对的本领。

第二,需要与统治集团维持良好关系,搞好团队建设,保持自我党性之良好,因为失去了统治集团的支持,个人是难以作为的。据2006年12月5日人民网报道:河南、安徽、山西、江苏、河北、云南、广西七省新任纪委书记的表反腐决心,不仅表出了党中央的反腐决心、表出了人民的反腐呼声,同时也表出了新任纪委书记们的反腐正义。第三,在与统治集体搞好关系中,重中之重是,又得与上级领导搞好关系,因为上级领导与本集团的利益关系并不完全同步一致,这其中又存在着若即若离的复杂情景,每个官员本身绝对的自私性与需要施与有限利他性来利用统治集团小集体,最后达到自私目的的欲念,常常纠葛互缠在一起。另外,当发生与外界利益冲突的时候,目标一致对外,臂膊朝里弯。

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是,伦理学上有关动机与效果这对辨证范畴。而日常语言学派的维特根斯坦就认为:语言的意义在于它的用法,他主张把说话方式同具体特定的场景和说话者的内心情感结合起来考察其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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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官员从自身特定的境遇出发,有的高喊反腐表决心,有的加速腐败,更多的则是两者皆备,阴阳两面手法做人,总之,博弈策略很不一致。所有的反腐努力仅证明着:换汤不换药。反观西方的政客,在作施政演讲时候,总是以工作的实际效果来作担保。在这里,并非有多少是出于思想道德境界上的差距所致,而主要是博弈论上的利弊得失差别所然——在实际中所显示出的,多的是由自私基因操纵的生物人而已。

为此故,高官对于本统治集团整体利益的关怀也理应多出许多许多,因此不难理解,高官们会那么起劲地高喊反腐、防腐。由此可见,利弊得失,一目了然——博弈论的真理就在于此。就比较盛唐而言,载舟覆舟论的始作俑者李世民,其雄才大略和施政的胸怀远为宽阔得多。然而对于位于金字塔顶端的高层就大不一样了,盖因中国是个等级化严重的国度,等级的形式覆盖于全社会各个角落,当然也将统治集团的体制包括进去。

第五,在本集团内部,尽可能与成员之间展开自私竞争,以提高自身地位,拉开与同行官员的差距,这就符合了基因自私本性的策略。人们发现,其实中国的历代封建王朝,任何有所作为的君主,都会出于社稷长治久安的考虑,对于下属官员的腐败行经严厉惩处一番,有的甚至设立了专项机构和制度,如:元朝设立了督察院,清朝有密折制等,但都阻止不了整个社会和官僚机构的腐败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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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连陈良宇身边的秘书秦裕,一位伦理学专业的哲学博士,研究道德问题的专家学者,也照样腐败不堪,道德败坏(上海的媒体上描述他),何许遑论一般官员的道德教化功效? 2007-7-1 进入专题: 反腐败 。持动机论可以说是国粹的中国式道德立场。

因此靠权势去腐败得益获利也总是有着界限的,明智者以求得适可的稳妥为上策。前不久,有东北贪官沈阳原市长慕绥新,在位时的口头禅是:千好万好不如人民说好,金奖银奖不如人民夸奖。由此可见,威慑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样的话语,对于普通的小官员毫无作用,可以说,就是一句空话。(参阅[法]米歇尔·弗伊著:《社会生物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5月版,第52-57页。这其中要害的问题是,作为统治集团中的普通一员来说,己身的自私腐败,一方面直接得益,另一方面,则损害了本集团与民众的关系,最终也必定会反馈至自身,得到不利的回报,每个腐败官员想必也不会不知道这点。由等级化所显现出的当然有利益分配上的不平等格局,官高权势大者势必利益多多,对于高官来说,即使不做腐败事情,就连名分帐目上的利益也够多的。

所以,在这种境况之中,就每个欲望腐败的个体来说,其行为存在着极其复杂的、至少有五重的利益关系,须作综合地权衡处理,以求得最佳的博弈结局:第一,需要个体自我作最大地自私,用社会生物学的话来说,需要尽最大限度地拷贝遗传基因、扩充自身的基因库,为此得尽可能去大大地贪污、敛财、包养二奶、炫耀地位。只是有一点上,历史呈现连贯性:反腐丝毫不显示较高的品质和德行,动机之中更无任何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价值蕴涵其内。

第四,与其他成员一起,共同作出努力,使统治集团与民众之间维持较为适可的利益均衡关系,就如上述所云,欲长远得益,就非得如此:既不能搞平均主义,因这不利于己身的自私,也不能太对抗、利益分配太悬殊。所以,懂得统治权术的都会选择合乎这种博弈论的统治。

这样,以退为进,江山自然得以长治而久安,安定团结的局面得以持久维持,权势者反而可以长远获利。中国的各级政府喜欢在台面上大表决心,高唱反腐倡廉的调子。

(参阅:沙叶新:《腐败文化》一文)曾有合肥市包河区委书记带领100多位科级党员干部到包公祠接受廉政教育,在包公像前宣誓,要廉洁奉公、防腐拒变。由于做出一个针对自己利益的腐败行为,其能直接得益的几乎是100%比率,而由此不利所失去的,首当其冲的是累及以统治集团名义担当的整体,作为整体中的一分子(若无有效的针对腐败官员本人的制裁措施的话),而后反馈至自身不利的回报仅仅为1/N的比率,在此,N为统治集团的成员总数,若分母N数目足够地大,譬如,它是某个执政大党,其党员人数甚众,则1/N的数值便足够地小到近乎为0。这个靠着权势去压迫(剥削)的阶级/组织/团体/党派/集团,其成员相对于外界无疑都是既得利益者。譬如,保证在任职期内,官员的腐败指数要下降到具体多少的硬性指标,以赢得选民的理解和支持。

这正是在一个排斥掉普遍主义的崇高、正义的德性,缺失了形而上的终极关怀的环境氛围里,道德风尚的真实写照。人类学家普列斯纳指出:一种存在物之所以能够作出伪装,是因为它具有一个内心,对于它们来说,谎言和奸诈都成了工具。

因此官员级别愈高的,与本集团的利益挂钩也就愈重(在统计学上称:加权数大),他们的利益通过由集团的整体来回报就远远大于1/N了,这是小官员所望尘莫及的。权力当然是有顶端的,它在什么地方呢?它在于被压迫(剥削)的阶级敢于反抗的极限处,在这个临界点上,有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的倾覆之险。

正如社会学家把尼基系数大于0.5的社会,认定为具有危险性的动荡不安那样,去控制住系数增长。当年还真的有人为他的这句话感动流泪。

只要倚赖于集权型体制,不管他们打着什么政治旗号和统治理念,任何占据统治地位的权势者几乎都是既得利益者的。为了更多百姓不穿草鞋,过上好日子,我宁愿自己永远地穿草鞋……真是大言不惭少数人即使少到只有一人或一户,他(们)的合法权利也不得被民意剥夺。酒仙桥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开发商要根据投票结果,进行评估和研究,拿出下一步的实施意见。

事实上,这次所谓票决,只是一次民意测验,组织者的公证费算是白交了。但是,开发商搞这种所谓的票决,其主体资格首先就可疑。

说法治是民意的保险丝,是以用电来作比。比如,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城市噪声管理法规保护居民休息权深夜不受狗吠、施工声、邻居歌声骚扰,等等。

但是它只起到一个次要作用……即在公共决策中,科学应当服从于民主。相对于用推土机和打手开道的做法,这家开发商无疑是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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